江苏证监局网站1月5日更新发表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及韩坚、曹思迪、王陈燕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江苏证监局对上述当事人执业的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2019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查看。经查,上述当事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资金占用相关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上述当事人在2019年度履行危险评价程序时,将花王股份操控股权的人资金占用危险识别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危险,但在实质性程序中未坚持作业置疑并履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予以应对。
二是未恰当履行商誉减值相关审计程序。详细包含,未重视商誉财物组信息揭露发表问题,未恰当使用管理层专家作业。
江苏证监局以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其间2019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坚、曹思迪,2020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坚、王陈燕,分别对2019年、2020年有关问题负首要职责。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则,决议对上述当事人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证监局着重,上述当事人应严厉遵循有关规则法律法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及相关执业标准的规则,及时采纳必定的办法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操操控度,进步审计执业质量。
江苏证监局指出,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记者 昝秀美)